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 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委发
〔2009〕10号)、《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义政办发〔2009〕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 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 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整体价值 在5000元以上),视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委托学校代 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成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各部门、二级学院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学校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 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审批,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的编制及绩效评价;
(三)负责组织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以及学校 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以及资产收益进行监 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 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进行查处;
(六)向学校领导班子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归口管理资产规定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账物“按季核对”,编制“固定资产 账物核对表”,确保账物核查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家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含 交通工具、软件)、在建工程、植物、水资源管理。对固定资产使 用部门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产使 用人主体责任。
(三)院长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档案管理。
(四)图书馆:图书类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管理细则。
(五)科研处:负责科技无形资产管理。
(六)各类低值易耗品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实行“学校一使用部门一责任人”三层次的管理模式, 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七条 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其 主要职责: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具 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分类总账、明细账,督促各使用 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日常维护工 作;
(三)负责与计划财务处进行账物“按季核对”、清查登记等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 作;
(四)负责经审批同意的闲置资产调剂、出租、出借等具体工 作,负责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占用资产进行指导管 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和举措;
(二)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新增、报废处置负有领导责任;
(三)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
(四)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 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责任人是指占用固定资产的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使用 人员,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本部门固 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补充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做到账 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新增计划管理工作,并做好 新增资产的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调拨、变更、报损、维修、报废等有关 资产变动的申请领用等手续;
(四)使用人员是指各公共场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实 训中心等教学活动场所的具体管理人员和各自行政办公设备的具 体占用人员。对各自保管资产负有直接责任;
(五)接受本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有关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方 式为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置;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原有资产进行 更新,必须实行先处置后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购置资产,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按 以下程序报批:
(一)资产购置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范围。使用部门提出年 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按学校要求提交相关 材料,行政办公设备由后勤管理处汇总,教学设备由教务处汇总后 提交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
(二)零星资产购置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立项审批程 序。
第十三条 经校领导班子批准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 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 采购。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必须组织验收,由经 办人员验收签单后,连同实物送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入库。对大型、 贵重仪器,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采购中心应会同申请购买部 门共同验收。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学校在接收、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资产及无 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在确认资产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可比照同类 资产价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 用效益。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后勤管理处有权予以调配。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要做好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 全学校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 关部门和个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定期 组织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 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学校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 借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确定各类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等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用途,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 执行。
(一)对房屋、土地等资产的出租,统一由采购中心向社会公 开出租,组织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二)固定资产临时出租遵照《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房及 场地临时借用管理办法》义工商院办〔2018〕52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出租实施日常管 理,建立业务档案,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出 租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条 任何使用部门或个人造成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丢 失、被盗、损坏、盘亏等,遵照《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 损失赔偿管理办法》(义工商院办〔2019〕40号)处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 行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技术论证确 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因调动、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固 定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处 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的处置,由学校提出 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 构筑物)报废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以及科技成果的 转化处置,由学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自行审批;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 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单批)等资产处置,由学校 提出意见,经义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向责任人追索、赔偿。学校对 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 销的资产损失,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 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方可申请 处置,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学校向公共资产管理中 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置。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固定资产处置在学 校内部进行公示。
第六章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改制、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资产划拨、合并、置换等特殊产权变 动行为,经报义乌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各部门、二级学院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上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 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 变化的;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 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对学校的资产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 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 准确、报送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 说明。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 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对占用资产报告不实、管理混乱以及对闲置资产 拒绝调剂处置的,由学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要给予 通报批评,并停拨或不予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经费。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把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国 有资产监督应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 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 资产的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违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学校向责任 人追偿;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其他有关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 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义工商院办〔2015〕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