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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5-03-21    [浏览次数]: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最新《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义政办发〔2019〕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整体价值在5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委托学校代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成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各使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学校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审批,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及绩效评价;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以及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进行查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归口管理资产规定如下:

(一)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家具、设备(含交通工具、软件)、在建工程、植物、水资源等管理。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产使用人主体责任。负责资产云数据维护。

(二)计划财务处:出具“当月资产负债表”,开展账账“按月核对”工作,确保账账准确性。

(三)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车辆的管理。

(四)图书档案中心:负责图书和档案类资产管理。

第六条  实行“学校—使用单位—责任人”三层次的管理模式,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七条  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分类总账、明细账,督促各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日常维护;

(三)负责资产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编制资产统计报告、实施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以及学校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经审批同意的闲置资产调剂、出租、出借等具体工作,负责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占用资产进行责任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和举措;

(二)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新增、报废处置负有领导责任;

(三)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

(四)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责任人是指占用固定资产的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补充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新增计划管理工作,并做好新增资产的验收等工作;

(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领用、调拨、变更、报损、维修、报废等手续;

(四)使用人员是指各公共场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实训中心等教学活动场所的具体管理人员和各自行政办公设备的具体占用人员。对各自保管资产负有直接责任;

(五)责任人接受本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方式为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置;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购置资产,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资产购置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范围。使用单位提出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额度,按学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行政办公设备由后勤资产管理处汇总,教学设备由教务处汇总;

(二)非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购置,在落实采购资金后,遵循“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按审批结果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的资产,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暂行规定》(义工商院办〔2022〕9号)组织验收。后勤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学校接收调入的资产,在确认资产使用权及管理权后,按照资产云系统标示价格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在确认资产使用权及管理权后,按照对方采购合同或收据(能证明价值的票据)登记入账。如无相应凭证,比照同类资产价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

第十八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后勤资产管理处有权予以调配。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报告中如实反映。出现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条  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学校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由后勤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确定各类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用途,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对房屋资产的出租,需统一向社会公开招租。

(二)固定资产临时出借遵照《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房及场地临时借用管理办法》(义工商院办〔2018〕52号)执行。

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出租实施日常管理,建立业务档案,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出租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使用单位或责任人造成固定资产丢失、被盗、损坏、盘亏等,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义工商院办〔2019〕40号)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置换、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因调动、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处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和构筑物,由学校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核销,由学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自行审批;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等资产处置,由学校提出意见,经义乌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责任人追索、赔偿

学校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二十七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方可申请处置,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学校向义乌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义乌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统一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资产划拨、合并、置换等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报义乌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各使用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上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对学校的资产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出报告。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五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对占用资产报告不实、管理混乱以及对闲置资产拒绝调剂处置的,由学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使用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拨或不予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经费。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学校向责任人追偿;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义工商院办〔2019〕4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